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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昨天的發文「特別休假到底怎麼算?」,應該引起不少朋友的興趣,但是礙於網路公開的性質,我是怕寫的太清楚後,有人會找上門算帳啦!所以很多着筆處都寫的很小心呢!當然我知道狀況寫的越清楚越好,不過還是有點怕怕的呢!但是今天一進辦公室時,就開始查詢勞委會提供的勞工法律查詢系統,心想新聞都會報說哪個法條有牴觸後,都會請大法官作解釋,那,我也可以找釋文囉!


果然如我所說的,很多在法條上說明不清楚的地方,釋文裡都寫的一清二楚,那就先讓我將我昨天提出的疑問,再做一次澄清吧!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的「工作滿一定期間」,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特休的計算是以年資為計算標準。那昨天所遇到的狀況是,離職時特休使用的方法,於是看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點,「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中提到的「年度」為何,在(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中第二項提到說明:

『二  勞工特別休假年度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

所以白話點就是說,在公司的會計年度中,如果有特休未休的話,公司應該要發工資。(不過白拿還是有但書喔!在此不多加著墨),因此我也可以解說成,如果在公司年度中離職的話,也保有其特休的權利吧!因此我找到(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看吧!果然就如我所說的一樣呢!因此就我同事的案例來說,即使他在新年度開始沒多久就要辭職,也可享用他在新年度中規定的特休。在YAHOO奇摩的知識中常說到會用員工的年資來計算新公司年度時所可用的特休,採用比例制,很抱歉,就「比例制」的說法我並沒有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中看到,上面只有說每多少年就有多少天的特休,所以我就不知道公司拿什麼爛規定來規範此處呢!只能說是資方永遠都吃定勞方。



所以我才說,沒事就多懂點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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