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公室發生了一點小事,為此,又再度看到法令在面對不同人就會有不一樣的解釋,是因為法律描寫的不太清楚呢!還是法律故意寫不清楚而造成許多「有跡可趁」的漏洞呢?我永遠記的上行政法老師說過的一句話:「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沒事多翻翻六法全書吧!


事情的由來是這樣的,同事A打算本月離職,依照規定在一個月前就先提出辭呈,可是,提完辭呈後,問題就接二連三地來了,一下電話來問辭職的原因,一下Mail寫來說注意特休的使用,詢問辭職原因也很正常,就照實回覆了,提醒特休使用時,就覺得一整個奇怪,算一個特休有多少天,會這麼困難嗎?然後事情就像雪球般的越滾越大,還滾到山頂去請高層核示呢?只不過是一個小小職員,有必要搞得這麼誇張嗎?



等待部級長官的回覆時,幾位同事還刻意打電話詢問勞委會,還包括了本人,問問公司的作法有無違法性,也上網查遍大家對於「離職時特休使用」的問題,不過,不論是勞委會或是各大網站上,所接收到的答案都十分的模零兩可,每一方的說法都很絕,網站就不論他的可靠性有多好,畢竟有的人是以自己的經驗當成準則,但是,令人玩味的是相關的勞委會(總部和台北縣勞工局)也是眾說紛紜呢!



我可是查這些資訊查到一個頭兩個大,每個人的說法都對,自己用了很多方案試算出後,也發現到答案有個模糊地帶的關係,真的看不出到底哪邊是正確哪邊是不對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後面寫什麼自己去看喔!),不過很賊的是,對於「工作滿一定期間」是什麼定義啊?沒有明講是年資,也沒有說是公司年度,所以就是這樣的模糊地帶會造成許多紛爭。



我是霧裡看花,越看越花,真希望哪裡有個HR高手來幫幫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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